【摘 要 题】比较与交流
【关 键 词】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1 引言
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世界各国的体育立法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强化和变革。20世纪以来,尤其进入80年代后,世界各国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体育进行立法,使其在发展中有法可依、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责和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体育法规定着体育与国家的关系,规定着体育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家保持其实现。这种关系和地位,虽然在现实中都是以法律形式对体育行为做出的规定,但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决定的。因此,各国体育法规不尽相同。法国与俄罗斯虽然同属欧洲国家,中国、日本虽然同属亚洲国家,并且在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具有某种同构性,但在现实中政治体制截然不同,法制状况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决定着这几个国家体育法规的不同。因此,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进行比较研究,区分异同,相互借鉴,对于我国体育立法,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完善体育法规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形式及立法背景比较
体育法规的形成,是通过立法而形成其外部表现形态,它表现了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对法规进行认定,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立法的历史背景。
2.1 法规是以政权名义进行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产生实践导向和强制规范后果的政治行为。体育立法同样是直接关系到体育改革方向和整个体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国家政权在实施体育管理中重要的有组织的领导行为。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均是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调整本国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出四国政府对体育及其体育法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也反映也各国对立法的规范水平及较高的效力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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