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备的立法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私立学校的法令法规是成系统的、配套的、健全的。西方国家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家长有权为其子女选择学校,允许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私立学校的合法性。政策的一视同仁,使公、私立学校并存并荣,互相竞争,共同促进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国家根本大法相衔接的是具体的教育基本法和专项法。教育基本法明确国民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方法,而私立学校专项法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关于私立学校的各种各样的法令法规,归结起来,主要包括:(1)私立学校的地位、性质的认可和确立;(2)私立学校的设置程序及标准;(3)私立学校方管部门及其权利和义务;(4)私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5)对私人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等。
二、适度的宏观调控
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方法,或多或少地对私立学校进行着控制和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监督检查是多方面的,包括:
(1)学位授予权的审批。私立高校要取得学位授予权,需经过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尽管学校为了得到社会的承认,取得学位授予权都要通过地区或专业评估组织的检查、评估,但一般都要接受州政府的审批。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州政府的审批。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需再申请报批。
(2)财务审计和税收检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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