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作为法人不可以另行办学,如果可以办,那应该有一个如何规范的问题,使之避免公校借民校名义招生、收费的“校中校”、“校中班”实质。
从办学单位的比例来看,除了企业、团体、个人外,属于其他类的(主要是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立学校、乡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举办的)有25所,约占总数的43.1%。58所学校中,有独立校舍者为22所,约占38%(三分之一强);大部分民校是借用公立中小学的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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